服务范围







查账验证
资产评估
税务代理
管理咨询
基建工程预(结)决算审核
司法鉴定
培训和信息服务
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更新时间:2018-1-11   浏览次数:263次
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7〕12号)规定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,请遵照执行,并及时告知纳税人。

  一、1月、3月、5月、6月、8月、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。

  二、2月15日-21日放假7天,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。

  三、4月5日-7日放假3天,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。

  四、7月15日为星期日,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。

  五、9月15日为星期六,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。

  六、10月1日-7日放假7天,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。

  七、12月15日为星期六,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。

  另外,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,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  

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
  2017年12月26日

   
首页 瑞和概况 瑞和动态 信息发布 政策法规 资质荣誉 精英荟萃 服务范围 收费标准 学习园地 联系我们

传真0771-5877246 联系电话0771-5877246 5842364
网址://www.gxrhcpa.com 瑞和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 桂祥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
地址:广西南宁市园湖南路 21 号 邮编: 530022 网络技术支持: